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炳宁河等5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5年04月25日
信息来源: 长宁融媒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宜宾市水利局《关于深入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成果纠偏的通知》(宜水函〔2024〕69号)要求,长宁县水利局划定了我县5条50km2以下河流(即炳宁河、多岗漕河、碧玉溪河(土地坡水库坝下至东山水库库尾)、石鹿沟小溪河、大桥板河)河道管理范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长宁县河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长宁县5条50km2以下河流干流管理范围划界河道总长44.598km(每条河流详细情况见附件)。
二、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一)长宁县5条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长宁县炳宁河BNH37-BNH43断面位于长宁县城区,该段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作为划界标准,其余河流段位于一般乡镇及乡村河段,管理范围线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作为划界标准。
(二)有堤防且已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三)有堤防但未达到防洪标准的河道,可按照达标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四)有规划且规划已批复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按规划设计堤防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
(五)无规划的天然河道,按外缘控制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其中,对于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则以河岸线向外一定距离(根据实际情况在0.5m~8m范围取用)确定管理范围。
三、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结合河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经专家评审及公示,现已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明确管理范围,县水利局具体提供有关节点坐标实名查阅服务。
四、河道管理要求
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道主管机关为长宁县水利局。对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宁县5条50km2以下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详细情况表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长宁县5条50km2以下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详细情况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划界总长度(km) |
起点 |
终点 |
左岸岸线(km) |
右岸岸线(km) |
备注 |
1 |
炳宁河 |
13.352 |
长宁县老翁镇(东经104°59′15.62″,北纬28°34′56.77″) |
长宁县长宁镇(东经104°55′23.29″,北纬28°34′35.20″) |
13.23 |
13.38 |
|
2 |
多岗漕河 |
7.845 |
兴文县僰王山镇(东经105°01′47.56″,北纬28°17′52.62″) |
长宁县梅硐镇(东经105°01′08.93″,北纬28°18′35.20″) |
7.83 |
7.59 |
|
3 |
碧玉溪河(土地坡水库坝下至东山水库库尾) |
6.6 |
长宁县井江镇佛应村(东经104°50'38.40",北纬28°33'54.00") |
长宁县长宁镇培风社区(东经104°52'26.40",北纬28°34'58.80") |
6.33 |
6.38 |
|
4 |
石鹿沟小溪河 |
5.933 |
长宁县井江镇(东经104°53′32.38″,北纬28°30′54.35″) |
长宁县长宁镇(东经104°54′47.28″,北纬28°32′07.72″) |
5.74 |
5.95 |
|
5 |
大桥板河 |
10.868 |
长宁县井江镇(东经104°51′16.81″,北纬28°31′39.58″) |
长宁县长宁镇(东经104°54′49.53″,北纬28°33′12.96″) |
10.94 |
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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