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表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信息来源: 长宁融媒

案例一

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糯米糍粑”案

2023年8月12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糍粑”检验报告,其检测结果为防腐剂项目不合格。8月14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生产了20件“糯米糍粑”,每件36包,共计720包,售价136.8元/件,货值金额2736元。案发时涉案产品已无库存,被告知后召回销毁6件,退还经销商820.8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糯米糍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 1月1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915.2元;2.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91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虞某某

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地沟油的食品被禁业案

2023年4月4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长宁县公安局对长宁县某火锅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该火锅店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桶装回收油共计156.3斤,经调查询问,虞某某承认用回收的火锅锅底汤水经再次加工制作后,以每锅2斤的量添加到火锅锅底中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

2023年4月25日,该局将案件移送至长宁县公安局。2023年8月28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2024年1月22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禁业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期限为三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案例三

长宁县某某酒馆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案

2023年10月30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某某酒馆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未成年人陈某、张某、邬某等一行人销售了5瓶“百威啤酒”供其饮用,货值金额为62.5元,且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未设置有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的行为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长宁县某某文具店

向未成年人销售刮刮卡彩票案

2024年3月14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宁县城北小学校旁的长宁县某某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示有“钱换钱,1元x100入,超多奖学金等你来拿!现场兑奖/离开无效”的包装盒,包装盒内存放有抽奖卡片共68张。因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彩票行为,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刮刮卡彩票是当事人于 2024年3月6日从一名送货上门的销售员处购进,以48元/盒的价格购进1盒,里面有100张抽奖卡片。以1元/张进行销售,案发时已销售了32张,还剩余68张没有销售,已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销毁。上述抽奖卡片随机抽奖的奖金在1-20 元不等,中奖的人都是现场在店内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主要销售对象是小学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 3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长宁县某银饰店

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天平和破坏电子天平准度案

2024年1月9日下午,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宁县某银饰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天平和破坏其准度的违法行为,该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25日开业至案发,一直用标示为“MODEL JD200-3”的电子天平进行贸易结算。该电子天平一直未取得检定合格证,期间当事人也未按照规定向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定期检定申请,且在检查时还发现,上述电子天平“N”键可调节屏幕称重时显示的重量,涉嫌存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度的行为。

当事人将未经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电子天平用于贸易结算和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4年3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220元和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长宁县某某生活超市

经营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2024年3月4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克雅时鲜盒装雪枣和笼川坝原味黄粑的商品条码均已注销,且条码与实际公司不符。该局接到投诉后即前往调查。并于2024年3月4日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去函协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复函表明上述商品条码均已注销,且所属企业名称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包装上的企业名称不符,属于伪造的商品条码。

当事人销售印有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该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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