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解读: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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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构: |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9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信息来源: |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词: | 征地 |
近日,长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方案公告》),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方案公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方案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方案公告》的内容
长宁镇马村新光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0.6431公顷,其中农用地9.8812公顷、建设用地0.7619公顷。
长宁镇马村鱼村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0.3806公顷,其中农用地9.1321公顷、建设用地1.2485公顷。
地块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成片开发建设。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计算补偿。
本批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
费的方式;本批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采用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三、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和意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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