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解读: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重点道路货运源头企业及相关投诉举报制度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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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信息来源: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道路货运 |
2024年5月7日,长宁县人民政府公布了2024年重点道路货运源头企业及相关投诉举报制度的通告。
一是明确了货运源头企业承担的主体责任: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车辆合法装载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关,负责出厂车辆合法装载。
二是明确了货运源头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的装载证明;(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
三是明确了举报内容:(一)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货运源头企业名称及地址;(二)违反规定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三)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号牌以及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名称、地址。
四是明确了受理单位:长宁县交通运输局:0831—4622535;长宁县住建城管局:0831—4622932;长宁县经商科技局:0831—4622732;长宁县应急管理局:0831—4622623;长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0831—462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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