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表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信息来源: 长宁融媒
案例一
长宁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标注虚假标签案
2023年7月24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报告,标示为长宁县某食品厂委托长宁县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当事人)生产的火锅笋片王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8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共生产上述火锅笋片王800袋,分装成40件,以24元/件的价格销售至无锡市梁溪区,涉案金额共计960元,违法所得96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委托商:长宁县某食品厂,生产商:长宁县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委托协议,二者之间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故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使用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4月11日,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标注虚假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长宁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5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长宁县3家烟花爆竹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彩雷王”烟花爆竹产品无中文标识,该局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经检验,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参数中“药量”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销售包装标志”不符合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产品均是从同一供应商长宁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当事人)处购进,2024年2月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从浏阳市隆宇烟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78件“彩雷王”烟花爆竹,并以510元/件的价格销售到长宁县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9780元,当事人召回了1件零59板,违法所得共计13385.1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6月20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1.罚款105019.2;2.没收违法所得13385.1元;3.没收1件零59板‘彩雷王’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某酒吧
对火灾事故负安全主体责任被吊销证照案
2024 年 4 月 10 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某某酒吧“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宁县某某酒吧“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负安全主体责任。2024 年 4 月 26 日,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 年 2 月 2 日,在当事人酒吧内发生一起因人员酒后在室内违法燃放烟花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火灾事故。
当事人作为经营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不力。长宁县人民政府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长宁某某酒吧“2.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4 年 6 月 20 日,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某电竞酒店有限公司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电脑案
2024年4月17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37台电竞电脑均为组装机,整机主机未发现强制性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购进37台电脑配件,组装成整机后未经过强制性认证,就用于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上述涉案电脑货值金额共计205720元。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024年7月15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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